1、CMA资质认定通用要求
人员资格
01、劳动聘用合同
应当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另外,法律法规对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能力匹配岗位
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职业素养等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03、关键岗位
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等。
04、职称要求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同等能力: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2、机动车检验机构补充要求
01、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
02、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机构应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
03、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2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
04、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
05、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
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
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
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
3、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
01、检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1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
02、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
03、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04、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检验机构中从业。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人员总数的30%。
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
01、检验人员应当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
02、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五年及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03、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补充要求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质量检测工作六年及以上。
专业检测技术人员>35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不少于其中3个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5人,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涵盖机械、力学水利、土木、材料、电气等相关专业。
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经正式聘用人防工程专业检测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匹配,并且只能在本检测机构中从业,其中80%的检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不少于3年。
6、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补充要求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报告解释人员等应当具备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0%
检验人员应当:
1、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等:
2、经过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3、应当具有对所采用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确认和预评价的能力,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验活动。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7、刑事技术机构补充要求
申报资质认定项目时,人员应符合:每个项目至少有3名及以上具有该项目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且至少有1名鉴定人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同等能力。
刑事技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是在职人民警察。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对聘请的外部专家的资质进行确认。
培训阶段:
1、上岗前培训阶段;
2、在资深鉴定人指导下的工作阶段;与鉴定技术和方法的发展保持同步的继续培训。
培训计划可以根据不同的技术水平或工作阶段对人员类别进行划分,至少要能依据不同类别人员体现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与本鉴定专业的知识要求相适应。
对于涉及鉴定活动的临时聘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评价进行必要的监督。
8、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
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目的、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检验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活动的特性,采取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监督方式,上述监督方式可以组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