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企业自行检测燃煤元素碳含量,需取得CMA或CNAS资质

时间:2021-12-06 09:51:53 访问量: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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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臻管理咨询

近日,为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微信图片_20211206094905.png


本次修订重点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发电行 业(含自备电厂)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 告工作进行规范,强化企业碳排放数据过程管理,细化重点排放单 位碳排放数据在检测、记录、传递、保存、取样、制样、送检、存 证和核算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压缩数据造假空间,提升可操作 性,确保公平统一。

明确了指南的适用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作程序和内容、核算边界 和排放源确定、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 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 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

本次修订进一步提出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检测燃煤含碳量的,其实验室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前通过 CMA 认定或 CNAS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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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

(2021年修订版)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指南。

本指南不适用于单一使用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21258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35574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474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476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483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8984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1062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T13610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GB/T19494.1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21369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30733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

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32151.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部分:发电企业

GB/T31391煤的元素分析

GB/T35985煤炭分析结果基的换算

DL/T567.8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第8部分:燃油发热量的测定

DL/T568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

DL/T904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DL/T1365名词术语电力节能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

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本指南中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CO2)。

3.2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keyemittingentityofgreenhousegas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

3.3

发电设施powergenerationfacilities

存在于某一地理边界、属于某一组织单元或生产过程的电力生产装置集合。

3.4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emissionfromfossilfuelcombustion

化石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5

购入电力排放emissionfrompurchasedelectricity

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6

活动数据activity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例如各种化石燃料消耗量、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购入使用电量等。

3.7

排放因子emission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例如每单位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单位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3.8

低位发热量lowcalorificvalue

燃料完全燃烧,其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也称低位热值。

3.9

碳氧化率carbonoxidationrate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完全氧化的百分比。

3.10

负荷(出力)系数load(output)coefficient

统计期内,单元机组总输出功率平均值与机组额定功率之比,即机组利用小时数与运行小时数之比,也称负荷率。

3.11

热电联产机组combinedheatandpowergenerationunit

同时向用户供给电能和热能的生产方式。本指南所指热电联产机组包括统计期内有对外供热量产生的发电机组。

3.12

纯凝发电机组condensingpowergenerationunit

蒸汽进入汽轮发电机组的汽轮机,通过其中各级叶片做功后,乏汽全部进入凝结器凝结为水的生产方式。本指南是指企业批复文件为纯凝发电机组,并且统计期内仅对外供电的发电机组。

3.13

母管制系统commonheadersystem

将多台给水和过热蒸汽参数相同的机组分别用公用管道将给水和过热蒸汽连在一起的发电系统。 

4   工作程序和内容 

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内容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购入电力排放核算、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信息获取、定期报告、信息公开和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工作程序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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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确定重点排放单位核算边界,识别纳入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排放报告应包括核算边界所包含的装置、所对应的地理边界、组织单元和生产过程。

b)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按照各类数据测量和获取要求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温室气体的测量活动。

c)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收集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计算发电设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

d)购入电力排放核算收集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计算发电设施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排放量。

e)排放量计算汇总计算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量。

f)生产数据信息获取

获取和计算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等生产信息和数据。

g)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及相关生产信息,并报送相关支撑材料。

h)信息公开

定期公开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i) 数据质量管理明确实施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的一般要求。 

5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5.1核算边界 

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主要包括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电气系统、控制系统和脱硫脱硝等装置的集合,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如图2中虚线框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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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排放源 

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a)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一般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移动源、食堂等其他设施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对于掺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发电机组、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

b)  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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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 燃煤元素碳含量可采用每日检测数值,应与燃煤消耗量数据获取状态一致。已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入厂煤品质检测,且元素碳含量检测方法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可采用每月各批次入厂煤检测数据加权计算得到当月入厂煤元素碳含量数值。不具备每日或每批次检测条件的,应每日采集入炉煤缩分样品,每月将获得的日缩分样品混合,用于检测其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每月样品采集之后应于30 个自然日内对该月样品进行检测(以检测报告上载明的收到样品时间为准,并应在收到样品后一个月内出具报告)。检测报告应载明收到样品时间、样品对应的月份、样品测试标准和样品测试结果对应的状态(收到基、干燥基或空气干燥基)。检测样品的取样要求和相关记录应包括取样依据(方法标准)、取样点、取样频次、取样量、取样人员和保存情况等。

6.2.3.3 受委托的测试机构不具备元素碳检测的CMA 或者CNAS 认可资质、检测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证实报告载明信息可信的,检测结果不予认可。采用自有实验室检测燃煤元素碳含量指标的,应严格按照上述方法标准要求取样、制样、化验和换算,自有实验室应在2023 年1 月1 日之前获得元素碳检测的CMA 或者CNAS 认可资质并出具相关合规报告,否则其在2023 年1 月1 日之后的检测结果不予认可。

6.2.3.4 煤质分析中的元素碳含量应为收到基状态。如果实测的元素碳含量为干燥基或空气干燥基分析结果,应采用表2 所列的方法标准转换为收到基元素碳含量。重点排放单位应保存并提供不同基转换涉及水分等数据的原始记录。未提供可信原始记录的,应采用当年或历史年度保守值等其他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方式计算。

6.2.3.5 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监测与获取应符合6.2.2 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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