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9年10月发布了ISO/IEC 17029《合格评定 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该标准规定了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机构应遵循的通用原则和要求,其适用于包括温室气体(GHG)排放声明、环境标签/声明或足迹、可持续性或环境报告等领域的审定与核查机构。
今年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转换的说明》,对已认可的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认可转换期和总体要求、转换准备、转换计划的实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背景 1.1 国际审定与核查标准发布情况 1)ISO/IEC 17029:2019发布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9年10月发布了ISO/IEC 17029《合格评定 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Conformity assessment — 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for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bodies),该标准规定了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机构应遵循的通用原则和要求,其适用于包括温室气体(GHG)排放声明、环境标签/声明或足迹、可持续性或环境报告等领域的审定与核查机构。 2)ISO 14064-3:2019和ISO 14065:2020发布 2019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先后对涉及GHG的两项标准ISO14064-3和ISO 14065进行了修订,并相继于2019年4月发布了ISO 14064-3《温室气体 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规范和指南》(Greenhouse gases Part 3: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the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of greenhouse gas statements),于2020年12月发布了ISO14065《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validating and verifying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同时,IAF就ISO 14065:2020与ISO/IEC 17029:2019在IAF互认框架内的层级关系给出了相关界定,即将ISO14065作为ISO/IEC 17029的下级标准,并与ISO/IEC 17029一并构成对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的依据。
1.2 IAF关于ISO 14064-3:2019和 ISO 14065:2020标准转换 的相关决议 针对ISO 14064-3和ISO 14065标准的转换安排,国际认可论坛(IAF)于2019年年会上通过了有关的转换决议,其中: 1)2019-18号决议要求: a)新版ISO 14064-3:2019转换期为2019年4月30日起的四年; b)所有在2023年4月30日后启动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活动,均应按照ISO 14064-3:2019实施; c)如果当地法规还未被修订为引用新版ISO14064-3:2019,可以延长使用ISO 14064-3:2006开展经认可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时间; d)认可机构应在2019年4月30日起的18个月内对引用ISO 14604-3:2006的合格评定方案,做好使用ISO14064-3:2019进行ISO14065评审的准备。 2)2019-19号决议要求: a)新版ISO14065:2020转换期为发布之日起的三年; b)所有依据新版ISO14065颁发的认可应同时要求ISO/IEC 17029的认可; c)如果当地法规要求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认可依据ISO 14065:2013,而该法规还未被修订为引用ISO 14065:2020,可以延长使用ISO 14065:2013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认可的时间; d)认可机构应在新标准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做好认可转换评审的准备。
1.3 CNAS新版GHG认可规范的 制、修订情况 根据国际审定与核查标准的制修订情况,CNAS对2018版GHG认可规范文件进行了换版,制修订后的2022版GHG认可规范文件如下: 1)CNAS-RV02:202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修订并替代原CNAS-RC08:2018); 2)CNAS-CV01:2022《合格评定 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同转换ISO/IEC 17029:2019); 3)CNAS-CV02:2022《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同转换ISO 14065:2020); 4)CNAS-CV03:2022《温室气体 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规范和指南》(等同转换ISO 14064-3:2019); 5)CNAS-CV05:202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组能力要求》(等同转换ISO 14066:2011) 6)CNAS-SV01:2022《民航温室气体声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等同转换中国民用航空局2018年印发的《民用航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管理暂行办法》附录A《民航碳排放管理办法核查指南》,以替换(认可委(秘)〔2019〕18号文件)。
2.目的和范围 为贯彻IAF转换决议要求,指导已获CNAS认可的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机构有序完成2022版认可规范(见1.3)的认可转换,特制定本转换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已获CNAS认可的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认可转换。 本文件也适用于已获CNAS认可的民用航空领域温室气体核查机构的认可转换。相关转换要求按照本文件9.条要求执行。
3.转换依据 1)IAF 2019-18号决议; 2)IAF 2019-19号决议。
4.转换期及总体要求 为协调ISO/IEC 17029:2019和ISO 14065:2020、ISO 14064-3:2019等标准转换工作,提高转换工作的可操作性,在IAF相关决议要求框架下,CNAS对已认可的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认可转换期: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转换期内,CNAS的总体工作安排如下: 1)从2022年4月1日起,已获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均可向CNAS提出2022版GHG认可规范的认可转换申请,且所有的认可转换申请将于2022年12月30日截止; 2)所有申请依据CNAS-CV02:2022(等同转换ISO14065:2020)颁发的认可,均需同时满足CNAS-CV01:2022(等同转换ISO/IEC 17029:2019)的要求; 3)转换期结束后,对于未完成2022版认可规范转换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其相应的认可资格将被撤销。 4)自2023年5月1日起,已获CNAS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均应按照ISO 14064-3:2019开展GHG审定核查活动。 5)对于获得包括民用航空领域认可资格在内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或仅获得民用航空领域认可资格的GHG核查机构,其认可转换按本文件9.条要求执行。
5.认可转换准备 5.1 CNAS的认可转换准备 2022年3月31日前,CNAS将完成认可转换前的所有技术准备工作,并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受理已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转换申请。
5.2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转换安排 5.2.1 自CNAS新版认可规范发布之日起,已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尽快分析研究2022版规范要求对其管理体系的影响,并依据本文件要求,尽早研究制定相应的转换工作计划。 5.2.2 转换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充分考虑各项工作的相互关系和完成时限,以确保在接受CNAS转换评审时,机构的运作能够满足2022版认可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确保在CNAS规定的转换期截止日前能够完成认可转换。 5.2.3 转换工作计划可能涉及机构自身文件体系的调整、人员培训与评价、与客户的沟通等,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分析研究2022版认可规范的变化内容,以及新要求对机构自身管理体系运作的影响和差异,识别调整需求并实施必要的调整; 2)依据2022版认可规范要求,识别人员能力需求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和评价活动,所实施的培训和评价活动,应足以证明其相关人员能够达到对2022版认可规范一致的理解和正确使用的水平; 3)依据新版ISO 14064-3:2019开展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安排; 4)就新版ISO 14064-3:2019标准变更引发的与客户的信息沟通; 5)过渡期内依据旧版ISO 14064-3:2006实施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安排及相关要求; 6)适用时,考虑相关法规或国际组织相关要求的安排,如针对民用航空领域温室气体核查的认可转换安排; 7)其他。
5.3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转换计划的实施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应按照确定的转换计划开展各项工作。转换计划的实施情况,应足以证实机构有能力按照2022版认可规范的要求开展GHG审定与核查,并已依照新的ISO 14064-3:2019开展了GHG审定或核查活动。
6.认可转换的实施 6.1 认可转换申请 申请认可转换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应依照5.3条要求并在实施了必要活动的基础上,向CNAS提出申请。机构的转换申请应随同以下材料一并报送CNAS: 1)认可转换计划; 2)2022版认可规范对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运行过程和能力的影响分析; 3)机构文件体系的修订调整情况; 4)对各类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评价计划; 5)已完成培训评价活动的证明材料; 6)过渡期内依照新旧ISO 14064-3标准开展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安排; 7)向现有客户或潜在客户说明转换期内机构的相关政策和安排; 8)依照新版ISO 14064-3:2019开展GHG审定或核查项目的情况(提供至少1-2个审定或核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或组织名称、对应的业务范围、审定组或核查组人员名单); 9)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6.2 认可转换评审的方式 6.2.1 认可转换评审将包括对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的评审和办公室评审。根据转换评审情况,若对机构依照新版ISO 14064-3:2019实施GHG审定与核查的能力仍存有疑虑时,CNAS将对机构实施必要的见证评审。 6.2.2 原则上,CNAS将优选考虑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对机构实施认可转换,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机构申请实施专项认可转换。 1)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进行的认可转换 自2022年4月1日起,申请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实施认可转换的机构,需依照6.1条向CNAS提出申请,并就具体的转换事宜与CNAS进一步协商,以便后续安排。结合例行评审实施的认可转换,其转换评审结论将与例行评审结论同时做出。 2)专项认可转换 特殊情况下,CNAS也可接受机构提出的专项认可转换申请。对此,机构需按照6.1条要求向CNAS提交相关材料,以作为CNAS评审策划的输入信息。专项转换评审完成后,CNAS将做出转换评审结论。 6.2.3 认可转换评审将产生“转换评审通过”或“转换评审不予通过”的结论。
6.3 认可转换评审的人日数及认可收费 6.3.1 对机构体系文件换版的评审按2-3人日计。 6.3.2 针对认可转换所实施的办公室评审,其评审人日数按4-5人日计,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机构的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数量等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对于扩大业务范围的评审,相应的评审人日数按每个业务范围1个人日计算。 认可收费按照CNAS-RV04《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6.4 转换评审中对不符合的处理 6.4.1 转换评审中,CNAS将关注机构转换计划的合理性及转换计划实施结果的有效性。 6.4.2 转换评审中发现的以下问题将作为不符合: 1)机构不能按照转换计划中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实施转换工作,造成其人员能力或审定/核查过程不能满足2022版认可规范要求的; 2)机构已实施了相关转换工作,但不满足2022版认可规范要求的; 3)其他未满足2022版认可规范要求的情况。 6.4.3 对于转换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CNAS将出具不符合报告。机构应按照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的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并经CNAS验证有效。
6.5 认可转换评审结论的输出 6.5.1 对于通过转换评审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CNAS将换发依据新版ISO/IEC 17029:2019(CNAS-CV01:2022)与ISO 14065:2020(CNAS-CV02:2022)等标准的新认可证书及其相关附件。 6.5.2 对转换评审未给予通过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可在完成自身调整或补充完成相关转换工作后重新提出申请,但应确保在转换期结束前完成认可转换,并获得新的认可证书。
6.6 后续评审等相关安排 对已完成认可转换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CNAS将在后续的评审中关注: 1)机构转换计划的实施进度与完成情况; 2)依据新版标准ISO 14064-3:2019实施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情况; 3)是否安排经评价已满足能力要求的人员实施相关的审定与核查活动。
7.转换期截止后的安排 转换期结束后,对于未按照本文件要求完成认可转换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其相应的认可资格将被撤销。
8.转换期内的新认可申请 8.1 新申请GHG领域认可资格 8.1.1 自2022年4月1日起,CNAS 将受理新机构的GHG认可申请。对于新申请认可的GHG机构,CNAS将按照2022版认可规范要求实施认可评审。
8.2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 8.2.1 自2022年4月1日起,CNAS不再接受已获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提出的依据2018版认可规范的认可业务范围扩大申请。 8.2.2 转换期内申请认可转换的机构,在有扩项要求时,建议其扩项与转换同时申请。评审通过后,将换发依据新版ISO/IEC 17029:2019(CNAS-CV01:2022)与ISO 14065:2020(CNAS-CV02:2022)等标准在内的认可证书,包括含有新增认可业务范围的证书附件。
关于民用航空领域GHG机构的认可转换 根据IAF 2019-18号及2019-19号决议精神,对于民用航空领域温室气体核查机构的认可,2018版认可规范文件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2018年印发的《民用航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录A《民航碳排放管理办法核查指南》)仍适用,包括: 1)CNAS-RC08《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规则》; 2)CNAS-CC04《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要求》; 3)CNAS-CC41《〈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要求〉应用准则与指南》,以及; 4)关于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认可评审工作的通知 (认可委(秘)〔2019〕18号) 2022年,从进一步规范认可文件的角度出发,CNAS将原2018版中国民用航空局“办法”中的附录A《民航碳排放管理办法核查指南》”等同转化为CNAS-SV01《民航温室气体声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以替换“关于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认可评审工作的通知 (认可委(秘)〔2019〕18号)”。 为此,对于已认可的民用航空领域GHG机构,CNAS将依据以下认可规范文件实施认可转换: 1)CNAS-RC08《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规则》; 2)CNAS-CC04《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要求》; 3)CNAS-CC41《〈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要求〉应用准则与指南》; 4)CNAS-SV01《民航温室气体声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等同转换2018版民用航空局“办法”中的附录A《民航碳排放管理办法核查指南》,以替换(认可委(秘)〔2019〕18号文件)。 相关的转换工作安排如下: 1)对于仅从事民用航空领域碳排放核查活动的机构的认可转换 自2022年4月1日起,CNAS将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对其进行认可转换,并换发依据CNAS-CC04:2018、CNAS-CC41:2018和CNAS-SV01:2022等认可规范在内的认可证书及其附件。 2)对于从事包括GHG审定与核查和民用航空领域碳排放核查活动的机构的认可转换 自2022年4月1日起,CNAS将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或根据机构申请采用专项评审的方式,并依照本文件6.条要求一并对机构的GHG审定与核查和民用航空领域碳排放核查进行认可转换,对于通过转换评审的,将分别授予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资格和民用航空领域碳排放核查机构认可资格,并分别换发:① 依据新版ISO/IEC 17029:2019(CNAS-CV01:2022)与ISO 14065:2020(CNAS-CV02:2022)等标准的GHG审定与核查领域认可证书及其附件;②依据CNAS-CC04:2018、CNAS-CC41:2018和CNAS-SV01:2022等认可规范在内的民用航空领域认可证书及其附件。对于在规定的GHG转换期截止日后,尚未完成认可转换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其相应的认可资格将被撤销。
附表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一)申请认可转换的基本信息:
(二)转换申请资料:
序号 | 申请材料要求 | 申请材料说明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 相关材料索引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条款号) | 评审意见 CNAS填写 |
1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对转换的策划 | ||||
1.1 | 转换计划应覆盖认可说明CNAS-EV-001中5.2所述内容 | 根据2022版GHG认可规范的修订差异,分析 □机构管理过程与文件程序调整的需求 □人员能力要求的变化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依据新版ISO 14064-3:2019实施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安排。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过渡期内依据旧版ISO 14064-3:2006标准实施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安排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标准变更引发的与客户的信息沟通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其他说明:(如有请简述)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1.2 | 认可规范换版对机构运作的影响: 1)对机构审定与核查过程的影响 2)对各相关职能人员的能力需求的影响 | 对机构审定与核查过程的影响 □需要调整文件程序 □不需要调整文件程序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对人员能力要求的影响 □需要调整人员能力准则 □不需要调整人员能力准则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其他说明:(如有请简述)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2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转换计划的实施 | ||||
2.1 | 对各相关职能人员的培训和评价安排 | □ 培训、评价计划覆盖了各职能人员 □ 培训、评价时间的安排与审定、核查的实施安排一致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培训计划内容充分适宜: --培训方式; --培训日期; --培训材料(如:拟用PPT等); --培训学时; --培训选择教师的能力要求。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请逐项核对,注明培训计划内容与资料对照)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 人员能力评价的安排: --评价方式; --评价完成时限。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 其他培训评价安排(如有)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2.2 | 依据ISO 14064-3:2019开展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安排 | □ 规定了实施新版标准的安排。 □ 已将机构实施新版标准的安排告知现有客户或潜在客户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2.3 | 过渡期内依据旧版ISO 14064-3:2006实施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安排及相关要求 | □ 规定了过渡期内依据旧版标准实施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安排和截止日期。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2.4 | 对过渡期内认可标识使用的安排 | □ 规定了过渡期内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2.5 | 其他 | □其他安排,如:对计划或转换工作的调整或补充等(如有请注明)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3 已完成的转换工作信息 | ||||
3.1 | 已完成的人员培训和评价信息 | □已完成的培训评价信息,包括:培训日期、人员、学时、培训内容大纲/PPT等、教师能力说明材料、人员评价方式、评价证明材料等; □已通过培训和评价的人员名单(注明所承担的审定与核查职能)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提供至少2名审定和/或核查员的培训和评价记录及能力证明材料;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提供至少1名复核人员和决定人员的培训评价记录及证明材料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提供至少1名从事申请评审、策划、审定组和/或核查组选派、人员能力评价等职能的人员培训评价记录及证明材料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
□ 其他已完成工作的证明材料(如有) |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
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转换资料清单:(请机构依次列明)
(三)转换评价决定:
认可转换评价决定 | |
认可转换申请方: | |
转换评审方式: | □ 结合例行评审实施的转换评审 □ 专项转换评审 |
申请转换的认可制度: | □ 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 □ 民用航空温室气体核查 |
转换评审意见: | 1. 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认可制度: □“转换评审通过”; 其他信息: □“转换评审不予通过”, 原因及其他信息: 2. 民用航空领域温室气体核查 □“转换评审通过”; 其他信息: □“转换评审不予通过”, 原因及其他信息: |
评审人员/时间: | |
评定复核意见: | □ 转换复核通过,换发认可证书附件。 □ 转换复核不予通过,原因:
其他复核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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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复核人员/时间: | |
批准签发/时间: |